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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环保法》配套办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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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环保法》配套办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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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环保法》配套办法介绍.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环保法》配套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部令第30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 ——
省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蔡承德
电话:0851-85565499 **********
2015年5月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公治[2014]853号)解读
前言
为配合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签署了五个部长令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为各级环保部门在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过程中,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严厉措施提供了操作依据,从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监管执行等方面作了较为细化规定,使各级环保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四个配套办法主要亮点
(一)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
(二)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
(三)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
(四)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
(五)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
本办法共有五章22条,重点交流学习第二、三、四章。
本办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
关键词:违法排放污染物、罚款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次日、原处罚数额。
第一款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机关以及计罚方式等。
第二款对行政机关确定计罚金额作了原则规定,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
第三款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按日计罚适用违法行为权限规定,注意必须是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2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
第3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原则
第4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信息公开要求,也是体现处罚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我们都知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六大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使用违法行为种类等等)
第5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二)通过暗管、渗井、深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污(三个办法以及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都有此规定,后面重点介绍)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禁排污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对危废特别规定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兜底规定
这一条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种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前四项为具体规定,关键点是“排放污染物或倾倒危险废物”,后一项是兜底规定。
第6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对各地的特别授权规定(与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三款一致)
超标、超总量情形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罚额度
序号
违法情形
相关违法条款
相关处罚依据条款
处罚额度
备注
1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
应缴排污费2-5倍
环函[]20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