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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类调查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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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查的依据
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扦插、分殖造林)或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林年限见表二),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人工造林成活率≥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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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且分布均匀。

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
营造方式
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乔 木
灌 木
乔 木
灌 木
封山育林
5-7
4
5-7
5
飞播造林
5-7
5
5-7
5
人工造林
直播
5-7
3
5-7
4
植苗、分殖
3-5
3
3-5
3
注:1、除落叶松以外的其它针叶树种取上限,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取下限。
2、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
(五) 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六)无立木林地

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1)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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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达不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3)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尚未利用,其表层为土质,能生长植被且规划为营(造)林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且规划为营(造)林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八)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一)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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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牧草地
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三) 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四)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五)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除以上地类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八条 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