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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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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除已经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缴费的
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办理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府和医疗救助金提供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应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上述补助资金的具体分担、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一)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
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的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可在出生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预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符合规定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已办理预登记手续的新出生婴儿,应在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的,暂时冻结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参保信息变更完成后予以追溯相关待遇。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并缴费,但相应医保年度待遇享受期内未取得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应退回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检查项目30%,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