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汽车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风险与保险
一、车主面临的主要风险
1、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情况和期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
注意: 因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没有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所以也称合同的关系人。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型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
注意:投保单只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在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保单后会自动失效。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经审查后同意投保而出具的一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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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注意: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也是索赔的凭证。目前汽车保险的保单有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两种。
3、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向投保人提供的临时保险凭证,如新车上牌前使用的提车暂保单。
注意: 暂保单的法律效果与正式保单相同,但内容相对简单,且保险公司只按暂保单上的要约承担责任。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提供给车主随身携带或张贴的一种简化保单,如保险卡、交强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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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5、批单:
由于正式保单不能随意改动,所以,批单是保险公司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一种批注。
注意: 批单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但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中的同类款目。
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中介是指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它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注意:个人代理人也称保险营销员,而在专业代理人或兼业代理人中推销保单的员工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就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委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而在出险后,对损失的原因程度进行:查勘、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单位。
注意:
(1) 虽然公估报告的权威性较高,但它只能作为诉讼的凭据,并无法律效力(强制力)。
(2) 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予以接受;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3) 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与附加险
1、主险:
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如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
2、附加险:
附加险是不可以单独投保,只有先购买主险后才能投保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和投保方式
1、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注意: 在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2009版)实施前,在汽车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潜规则是将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而不是由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除外)。但在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实施后,旧车投保不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是应按投保时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
2、保险金额(保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
3、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值多少钱。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4、车损险的三种投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