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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惩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治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开和削减各类人身损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气氛,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三十二〕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三十三〕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十四〕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三十五〕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三十六〕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三十七〕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展加工作业;
〔三十八〕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三十九〕 施工用钢丝绳未准时回收;
〔四十〕 钢丝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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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急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四十二〕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四十三〕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四十四〕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承受兜吊的方式;
〔四十五〕 起吊大件或不规章组件时,未拴以结实的溜绳;
〔四十六〕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准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四十七〕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四十八〕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四十九〕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五十〕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十一〕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五十二〕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且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五十三〕 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五十四〕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五十五〕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五十六〕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翻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局部进展清扫或检查修理等;
〔五十七〕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局部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局部及旋转中的工件;
〔五十八〕 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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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六十〕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六十一〕 不准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六十二〕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六十三〕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实行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实行保护措施;
〔六十四〕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六十五〕 任凭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六十六〕 任凭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六十七〕 任凭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六十八〕 施工现场任凭用明火取暖者;
〔六十九〕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实行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七十〕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四周的易燃物,工作完毕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七十一〕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七十二〕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七十三〕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七十四〕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任凭乱放;
〔七十五〕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准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七十六〕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准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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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 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展,运到地面的模板, 堆放杂乱;
〔七十八〕 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
〔七十九〕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
〔八十〕 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任凭损坏施工道路,或任凭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任凭断电。
第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惩罚款1000~5000 元:
〔一〕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牢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
〔二〕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牢靠防雨设施;
〔三〕 在沟道、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 伏;
〔四〕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 12v;
〔五〕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六〕 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七〕 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八〕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局部暴露;
〔九〕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十〕 一个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