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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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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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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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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假设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展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允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 【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开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 【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 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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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视管理系统进展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明。属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属非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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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制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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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