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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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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稿).doc

上传人:apanghuang3 2017/7/9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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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和户籍地,并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第五条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一)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三)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民检察院拟对被告人提出缓刑、管制等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因病危决定紧急保外就医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办理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后再进行调查评估,发现罪犯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实行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三)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判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文书材料送达手续。在办理文书材料送达手续时,可以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文书材料发送至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机关。
第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明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其他应当变更居住地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限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五日。
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加调查评估。
第九条调查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正性的。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再犯罪风险、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调查评估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被告人、罪犯的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
调查评估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被调查人应当包括两名以上与被告人、罪犯及其近亲属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被告人、罪犯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是否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的书面承诺或意见。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建议,经司法所集体评议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湖南省适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