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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省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工程可以不进展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立工程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平安、秘密,有**要求的工程;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工程;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四〕建立工程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规定可不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围和规模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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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展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工程的具体招标围、招标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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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秘密的工程的邀请招标,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下进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且经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工程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的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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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效劳类、货物类工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