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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docx

上传人:niupai21 2022/7/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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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上的人*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 舒国滢译 (转自公法评论)
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 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 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人;是只不过追逐自己的正当个人利益的人;是摆脱一切社 会联系而只经受法律联系的人,因为只有法律才与正当的个人利益本身息息相 关。在这里同时存在着的是一种永恒的方法论观点和一种暂时的、由历史制约的 观点。也就是说,事实上,每个立法者必定是这样在塑造他们的法律,把人设想 为好像是自私自利的:以至于他毫无情感地追逐自己的利益;在人身上好像是不 设定法律限制的,他是如此精明,以至于他很快会识辨这一限制的任何漏洞。立 法者的法律(根据康德所言)即使对一个魔鬼的民族也必须是适宜的,只要他们 还有理智,
--在相同的意义上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曾经说过:"假如不把 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一个古老的法 谚亦曰: "恶俗使法律良善。"故此,任何一部法律必须假定很自私自利、很精明 的人这样的虚构,并对此加以验证。对这个法律时代而言,人的类型不过是一个 虚构,即不过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古典国民经济学和同时代的自然法学均持 相同的看法,认为大多数人实际上是符合"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的形象 标准的。狡猾、机灵的时代本不会明白:人类的大多数并不是自私自利、老谋深 算和机警灵活的,而是肠柔心软、愚拙憨脑和慵懒随意的。
只有对此一人之(形象)观念之现实性持有这样天真的信任,才会使这个时 代能够把符合逻辑的全部法律制度(我们必然感到钦佩)定向于新的人之(形象) 类型。在这里,中世纪父权制的法律型塑之残余消失殆尽:所有的法律权利,它 们以前在根据义务履行这个虚构的前提条件下被授予,现在则被干脆化解成了特 定的权利和特定的义务。而且被课义务者之独特的、尚未认识到的利益,其所应 承担的警察国家责任也被根除了。在同样的方面,自私自利实际存在的地方,义 务不再被额外地课予,而仅仅是对权利的保障:利益不得挪动(beneficia non obtruduntur);即使没有意志,也已拥有利益;凡属人之意志的,是他的天国。 在这里,精明和机灵之人是预设的前提,他们能够发现利益并获得其实现的手段, 包括法律上的手段:不知法者不利,法律为聪明人而立(ignorantia juris nocet, jus vigilantibus scriptum) --可法律根本就没有顾及那些慵懒怠惰之人!一 切可能妨碍追逐正当利益的关系,一切在法律之外形成的关系,一切社会的、经 济的关系被忽视了,而法律可能性与事实可能性被等量齐观,例如把形式法上的 契约自由看作是事实上的契约自由。凡全部被视为自私自利之人的、老谋深算之 人的、机警灵活之人的和自由思考之人的,也因而恰好被看作是相互平等的。签 约者双方相互平等地在法律生活中扮演多重的角色,就像人站在自己的镜像前, 他千百次地重复相同的行为,总有一个跟他一模一样的人立在对面,宛若挥之不 去的幽灵。
就像我们已经意识到的和声称意识到的,这一人之(形象)观念直到晚近的 时代仍主宰着我们全部的法律思维。该观念是从私法出发的,但也特别合逻辑地 反映在民事程序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