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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doc

上传人:wz_198619 2015/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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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
家庭农场是推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近十多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和安徽郎溪等地在培育和推进家庭农场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2012年底,全的家庭农场数量已有6670多个,平均规模在200亩左右,大多具有自己的品牌,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从各地情况看,家庭农场的出现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一是实现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同时克服分散农户经营农业兼业化、粗放化的弊病,使得农户能够专心务农、专业务农,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微观经营主体。二是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通过发展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能够有效增加粮食单产,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保证农产品质量。三是实现了农业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农场主对物质和科技的投入积极性高,有利于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四是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较长一段时期,亦如家族企业一样,具有较好的传承性和延续性,能较好的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家庭农场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近百年,有着成熟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如何积极稳妥推进家庭农场建设,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现象和借发展家庭农场之名侵占农民权益等,需要认真研究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区分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准问题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三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鼓励和支持农村承包土地向这三种经营主体流转。但这三种经营主体如何定义、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内在联系是什么,目前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看法,基层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张冠李戴现象。正确理解和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照国内外研究与实践,我们认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三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组织形式对法人属性的认定方面:专业大户的本质是农户,不以法人形式出现,生产的目的以提供初级原料为主,较少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品种相对单一,在自身耕地面积有限的前提下往往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但通常会有季节性雇工或常年雇工;家庭农场一般要注册为工商企业法人,虽然也是通过土地流转来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但生产经营的范围更为广泛,对生产的农产品在商品化、品牌化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一般不需要雇工或者少量雇工,我国现有家庭农场中的一部分是由种植大户发展转化而来;农民合作社也属于法人,但这种法人结构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也与社团法人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法人形式。农民合作社属于农户之间的一种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者。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般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成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