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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09]11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担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三)资本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四)其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担保资金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以内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 给予补助。
(三)融资租赁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的担保业务按照
1:1的比例换算为贷款担保额。
(四)在不提高其它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五)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