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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胜利的果实 2022/7/3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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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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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评审专家从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以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态度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每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得复制和扩散,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应当立即主动向评审组织机构报告并回避;
(三)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证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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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完成计划任务及项目验收报告。如果无法在《合同书》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或项目验收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重大、重点项目结题,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
一般引导项目结题,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市卫生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必要时对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终止。承担单位对需终止的项目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市卫生局终止该项目,并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ﻫ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对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实行绩效跟踪调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从申请、立项、中期管理到结题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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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结题清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经费来源应当列明渠道和金额,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要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以及相关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调整计划.按《合同书》规定的程序申报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本着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预算审核,报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并及时在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或经费管理系统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已完成;
(二)项目到期未完成且没有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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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终止或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1给予配套经费。对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