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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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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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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4月24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将按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土地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纳入农药残留检测范围的蔬菜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蔬菜生产单位对即将采收上市的在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二)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应当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对持有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予以抽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交易。
  (三)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检测合格证明。对无合格证明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负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应当告知社会公众。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测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抽检结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抽检结果错误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蔬菜质量安全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规范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