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 <关于促进新型研 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 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 <关于促进新型研 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 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 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 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 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 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 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 养等功能。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工研院、研发中心等 名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 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 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 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 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 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在市内注册,主 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 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在职) 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具有 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投入 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 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 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 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 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 元。
(四) 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 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 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 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 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 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 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 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六) 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鼓励我市现有的各级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新型研 发机构;鼓励我市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转建为新型研发机 构。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 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 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填写《新型研发机 构备案申请表》,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县市区、 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 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 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