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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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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我所
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
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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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
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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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
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