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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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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 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 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
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 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 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门: i 门 I--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 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 8—: 1I
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
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
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 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生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 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
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 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 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由 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 口; i 门 I---
技术鉴定部门由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由审核、查阅或者 _r I] 1
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
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和《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要
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
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 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 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 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 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 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物价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