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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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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1990年11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4号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
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旅
客、货物、邮件运输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间
的不定期航空运输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类别主要包括:
自用包机、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社团包机、货物包机、专机
等。此类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见附件一。
第四条申请:
(一)不定期飞行,必须在预计飞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
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
(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使用中文,也可
以使用英文;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可用信函或
电报申请。审批部门答复的邮资或电报费由申请方支付,或由审批部门垫付后,向
申请方结算;
(四)申请书中应列明:
;
,航空器的类别、识别标志;
;
;
,座位布局和吨位;
、职务和国籍;
;
、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和航路;
;
(名单)和/或货物名称、件数和重量;
、担保人、接待单位;
;

第五条限制:
(一)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一
点降落,但经同意的技术经停除外。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线或航段上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员根据定期航班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及其它原因
特准的除外。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不得载运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劳工出境,但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或其授权的其它人批准的除外。
(四)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载运旅客或货物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始发前往外国地点,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由其指定的空运代理
人统一办理,并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五)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从事不定期飞行,为取酬目的将旅客、
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点载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点;或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地点,中国民用航空
局对此种不定期运输按下列办法征收航空业务补偿费:
、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
分之二十;
、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境,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
百分之三十。
(六)地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