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X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教育公 平公正,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的自主性,发 展学生个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行为,促进学生 的全面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及拟转 入系部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报教育 厅审批备案,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或者不适应我院学****要求的,可以申 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 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 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 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 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由院 领导签署接收函。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院留存外,同 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 院规定的最长学****年限(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 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 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学院按国家规定保
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期 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最长保留其学籍 2 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新生入伍 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 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享受在校学****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 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应当于期满前两 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 批准后,方可复学并随原专业的下个年级学****br/>因学院专业调整学生复学无法随原专业学****的,应告知学生,学 院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学生意见决定学生复学专业。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入伍学生复员后,需复学的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批 准后,到相应专业和年级学****br/>(四)其它原因休学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严格复查。复查 合格者,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 他学院取得学籍者,取消我院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直 至取消学籍。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 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
第二十六条 一学年(含一学期)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 不及格者,应予以学业警示。
第二十七条 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 格者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若无本专业同类型后续班级,原则上按结业处理。一年 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后 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八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本科生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