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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分如此 第九章 转移(zhuǎnyí)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一页,共二十六页。
一、所有权转移(zhuǎnyí)问题
不动产:登记
动产 原如此交付〔现实、简易、改定、指示〕
例外 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chéngdān)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148条 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页,共二十六页。
(5)交货地点不明确的风险负担
第145 条,: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第146 条,不需要运输的,交付(jiāofù)到特定地点
4,第147 条规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其中的“单证和资料〞,指第136条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第149 条规定: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相别离原如此。
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页,共二十六页。
2002 年卷三〔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xià luò bù míng),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难点:代办托运的风险转移通常是货交第一承运人,但是合同法145条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第十一页,共二十六页。
三、孳息归属(guīshǔ)
交付(jiāofù)主义
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十二页,共二十六页。
四、验货责任(zérèn)及期间(第157~158 条)
买受人有验货义务、及时通知义务,怠于验货或通知,视为质量和数量合格。
1 买受人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 条)。
2 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yìyì)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
(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的,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间内通知。
(3)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
3 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
4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以上通知时间的限制。合同法158
第十三页,共二十六页。
五、瑕疵(xiácī)担保责任
1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合同法?第150、151、152 条〕
(1)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fùdān)的义务。
(2)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可依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152
2 物的瑕疵担保 :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155
第十四页,共二十六页。
六、几类特种(tèzhǒng)买卖
(一)分批交货买卖 合同法166
1、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的,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此批货物解除合同
2、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且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就该批与今后各批解除
(二)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法167
1 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到达总价款1/5 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
(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款。比照: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选择不购置没有(méi yǒu)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2 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存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存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第十五页,共二十六页。
(三)试用买卖
1 试用期间约定不明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