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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通知书.docx

上传人:wz_198614 2022/8/3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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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偿催款通知书
担保公司:
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与以 为出借代表的全体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全体出借人向借款人 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第九条 从2010年开始计算基层就业的年限,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本办法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一个月内,将通过复审的推荐代偿对象《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返还各有关高校,同时将审批确定
的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并转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有关高校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