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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
责任制。建筑工程推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一致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一致精选文档精心整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
责任制。建筑工程推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一致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一致管理下,对分包工程推行现场管理。
第六条工程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余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一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赞同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推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在赞同的施工场所内组织进行。需要暂时征用施工场所或暂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
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四周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
破坏或拥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拟定相应的技术安全举措,归入施工组织
设计,保障现场场所平展,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一致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注明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完工日期、施工允许证赞同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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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总平面部署图设置各项暂时设施。
堆放大宗资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施不得侵犯场内道路和安全防备等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置式围档,围档资料须优异、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一定设置封闭式安全防备设施并到达以下要求:
(一)市里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余路段施工
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QS( )米;
(二)高层建筑(〖QS〗)35〖QS( )米以上〗一定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
行严实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撤掉围档;
(三)施工现场内各种暂设设施一律禁止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
内坡向;(四)安全防备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坏要实时更换。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内施工地区与非施工地区要严格分开,在危险地区、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口号和必需的安全防备举措。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通畅,在车辆、行人经过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