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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
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
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
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
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
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 3 页 / 总 14 页标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430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
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
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
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
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 4 页 / 总 14 页标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430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
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
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
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
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