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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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控股公司的管理,
确保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订立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公司系指科冕木业(昆山)有限公司和穆棱科冕木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控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
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公司的重
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
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可以代表公司对控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控
股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控股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控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控股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
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十条各控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
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
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
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
发展。
第十一条控股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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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与各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
要求,以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
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
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三条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控股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
议纪要抄送公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