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科学指导“十三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深化拓展政务、商务、社会、环境诚信建设,着力推进信用法规制度、监管奖惩体制和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促进信息征集共享、开发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提升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省追赶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符合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信用法规制度和奖惩体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率高于70%,重点领域违法失信案件发生率下降50%以上,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
(一)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综合性信用立法,不断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加快《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社会信用监督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在制定相关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和奖惩等内容。
(二)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
落实信用体系国家标准,加快完善地方标准,尽快形成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规范。强化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存储、共享、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和完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个人综合信用评分、政府公信力评价等方面的基准性标准和业务规范,支持、指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推动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
(三)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将诚信施政理念和信用管理机制引入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联合应用、协同监管、奖惩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培育市场、强化创新,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功能。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失信曝光,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一)完善基础设施和网络体系。
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共享的信用信息网络体系。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归集整合本行业、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相关业务信息,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多渠道全方位采集和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提供征信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参与社会信用监督。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员工和客户为主要对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二)推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征集和充分共享。
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面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拓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及时、准确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和在建的相关信息系统要尽快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不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信用信息由国家部委集中建库管理的行业,由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归集。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信用信息,鼓励企业自愿公示全过程生产经营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失信行为。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应用服务。
不断拓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构建大数据服务和监管模型,为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部门之间协同联动,提高科学决策、风险预判和市场监管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金融信贷、社会投融资、企业经营合作、用工招聘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强化客户信用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服务,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