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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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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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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促进全省各 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从严治党 意识,提高从严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七条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一)听取和吸收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监督、 联系选区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健全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其他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深化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
(三)加强热线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举报线索核查处置。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
(一)纪委、组织部门应当依据同级党委的决定,对检
查考核工作做好协调和具体安排;
(二)检查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进行;
(三)检查考核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向党委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日常监督联动制度。
(一)实行日常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审计、信访等部门监督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二)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召集,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实现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常态化;
(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信息资源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用、资源共享、问责平衡;
(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妥善保管,造成失密泄密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 处理。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面从严治党应当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特 定问题、特定领域、特定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人大、政府、政协及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工作。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专项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一)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 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
(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三)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问题;
(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专项检查组,拟定专项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地方、部门、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实地检查;
(四)形成专项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专项检查组向派出机关写出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项检查应当釆取以下方式:
(一)自查自纠。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作为述责述 廉、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特定监督。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约谈下级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检查了解下级党组织特定问题有 关情况。
(三)专题检查。选择确定若干项目,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查看账簿等方式开展专题检查。
(四)明察暗访。针对具体问题,釆取上下联动、交叉检查的办法开展明察暗访。
(五)集中检查。通过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年度考 核,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六)巡视巡察。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七)信访核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重要信访举报线索。
第二十六条对专项检查结果应当釆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整改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问题。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 定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通报曝光。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曝光。
(四)提醒约谈。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对问题突出的地方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
(五)成果运用。专项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政风行风评议、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检查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检查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