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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篇一: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13]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邢刚、瞿勇
案由:抢劫案
起诉书号:xxx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一案支持公诉,,请法庭注意。
通过法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所出示的物证经过当庭辨认,宣读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述经过当庭质证,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邢刚、瞿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得到了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吸纳就被告人邢刚、瞿勇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邢刚、瞿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它不仅侵犯
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首先,本案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确定的。
其一,犯罪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于2000年10月1日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各自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其二,两被告为实施犯罪做了精心准备,,被告人邢刚、瞿勇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
其三,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客观行为是清楚的。当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人李洪岩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说“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瞿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活该”,表明他是不反对邢刚的做法的。
二、被告人邢刚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瞿勇系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刚掩护瞿勇扒窃被害人李洪岩,在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
人李洪岩仍抓住邢刚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69条,已涉嫌抢劫,根据《刑法》25条、26条、27条,被告人邢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条的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翟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未使用暴力,形式上构成犯罪,但其后返回现场对被害人说了句“活该”,其主观是赞同邢刚的做法的,而且当初预谋时就分别各自带上尖刀和镊子,其主观上是能预见暴力行为的发生的,所以应对其按抢劫罪对其定罪。又因为被告人瞿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法官在判决时给予考虑
公诉人:景小珍2000年12月x日
篇三:公诉意见书精选
公诉意见书精选
马x受贿案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x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前面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