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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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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
3 /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
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
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验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
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
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
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 / 49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
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
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
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
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
交总包单位。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 础 部 分
(GB50202-2002)
一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
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
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
5 / 49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
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