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安法〉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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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1]议于2023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白天应当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平安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反光服饰。
第十八条 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采取平安措施,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平安地点。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弯道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
机动车在山区冰雪覆盖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采取在驱动轮上安装防滑链等平安防范措施。
机动车驶出环形路口前,应当开启右转向灯。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应当随车配备监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不得转借。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索要、兜售、发放物品。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等部门,共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发生道路交通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救援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接到急救指挥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不得推诿、拒绝。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正常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
第二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根本领实无法查清的,承当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局部,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方式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当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当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