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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私教课退费遭商家拒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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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健身私教课退费遭商家拒绝
健身私教课退费遭商家拒绝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6日,王女士花费15000元在成都市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私教课,至今已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健身私教课退费遭商家拒绝
健身私教课退费遭商家拒绝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6日,王女士花费15000元在成都市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私教课,至今已上了一部份课程,由于期间健身房频繁换私教且投诉人现在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不能剧烈运动,所以王女士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的费用。王女士和商家进行多次交涉均无果, 商家表示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根据《消法》及《合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其中法律条例告知商家,建议商家退费。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健身房负责人与消费者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17年11月5日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中,经营者在合同中单方规定“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合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如因消费者违约造成损失,应扣除因消费者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后将多收的预付款退还,如商家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