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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总结笔记(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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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总结笔记(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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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总结笔记(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图(P17段波)
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
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
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
效力:
民通意见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PS: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
宣告死亡 P37,P38
:人格权
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
、诽谤的行为
、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问题
,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人
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人的分类
学理分类 (P55自画图)

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
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意思机关的有无
法人目的: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
(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公法人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
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在联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特征
无独立人格
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类型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