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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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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pdf

上传人:妙玉 2022/8/12 文件大小:6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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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信用管理)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
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
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关联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关联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4、于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
申报手续;
5、各地能够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于税务
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
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
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
理,且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且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且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
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
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仍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
管理,且可实施以下措施: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
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三)评定组织和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壹级或者市(地)壹级或者县(市)
壹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
信用等级,俩个年度评定壹次。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
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
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
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
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壹致
的,由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
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壹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壹级税务机关,
由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
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
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
后予以确定且告知有关各方。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壹级或者市(地)壹级或者县(市)
壹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能够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
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能够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查询。
《管理办法》第二十壹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有异议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
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附: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补充规定
(壹)评定内容和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指标分值,
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项内容的分值进行分解细化(分数的具体评定说
明见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1.税务登记情况 15 分。其中:开业登记(2 分)、扣缴税款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