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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某省地方标准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言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某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某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某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X 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某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 规X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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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fugitive emissi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表示。
4 技术内容
指标体系 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