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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8/1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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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转让定价之资本弱化案例
文章作者:赵德芳 文章来源:江苏徐州地税 时间:2011-9-28 6:46:07 字体大小:小中大
(一) D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当地税务部门列入检查范围
D机械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坐落14字体大小:小中大
一、 提要
2010年9月市局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处布置股权转让专项检查,检查名单中我局管 辖的厦门Y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股东于2008年发生了股权转让,涉及金额巨大, 却未申报纳税。对此我局领导予以高度重视,马上派人进行调查。经过长达数月坚持不懈地 ***、分析约谈,该公司终于承认其境外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未履行纳税义务,于 。
二、 基本案情
厦门Y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YC公司〃)是我局管辖的外商独资企业,注 册资本186万美元,于1995年年底开始经营,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纺织及其相关产业的投 资咨询服务和国际先进技术,产品,设备引进的咨询服务业务。
2007年12月厦门YC公司的投资方英属维尔京A公司将厦门YC的股权100%转让给 香港B公司,转让价格186万美元。双方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并于2008年1月25日得到厦门外商投资局的书面批准,于2008年1月31日办理了工商 营业执照变更,2008年3月7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
三、调查过程
1、 千方百计联系企业
调查人员接到工作任务后,马上着手联系企业。但是厦门YC公司留下的电话均不通, 无人接听。调查人员于是到企业注册地实地查找,发现该公司已不在,在该注册地址办公的 已是另一家公司。调查人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想方设法从在此办公的公司那里,打听到厦 门YC公司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几经周折终于取得了联系。原来该公司现在人员和办公均 在北京,而厦门已无人留守。
2、 耐心宣传取得证据
联系上厦门YC公司后,调查人员积极与财务人员和高管进行沟通,并且相继约谈了公 司财务经理、财务顾问、法务部负责人、法律顾问,系统、完整地向他们解释了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精神。在基本摸清了股权交易的情况下,要求该公司进一步 举证,提供交易的相关资料。在调查人员的耐心宣传、积极引导下,该公司陆续提供了: 2007 年1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两次《董事会决议》;2008年厦门 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代码证;1996年公司成立时《验资报告》、2007年度财务报表、2008年股权转 让后的《验资报告》等资料。
3、 谈判商讨解决争端
争端一:需不需要纳税?
虽然厦门YC公司提供了相关资料,但是对该股权交易是否应该纳税提出了异议。该公 司认为,其新、老股东是在2007年1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之前签订的,应适用老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因为香港B公司是英属维 尔京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厦门YC公司的股权由英属维尔京A公司转给香港B公司, 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转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 告2010年第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权收购应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 为重组日。虽然英属维尔京A公司和香港B公司在2007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是 合同批准时间和工商变更完成时间,都是在
2008年,因此该股权交易应适用新的企业所得 税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9) 698号)的规定纳税。经反复说明,企业终于接受了交易应该纳税的观点。
争端二:原价转让是否合理?
虽然厦门YC公司接受了该股权交易应该纳税的观点,但是他们认为,香港B公司是英 属维尔京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股权交易是按成本价转让的,对整个集团来说,只不 过是把同一笔钱从左口袋放进了右口袋,没有产生任何增值,也没有新的现金流入,即使应 该纳税,由于收益为零,所以也无税可交。
税务机关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股权由英属维尔京A公司转让给香港B公司,法定持 股人发生了改变,该交易也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 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应准备相关股权、资产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