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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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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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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4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
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
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
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
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
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
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指导
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
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
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 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
5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
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
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
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
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
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
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
不得超过 2 种。具相有 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
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
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
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
构,并于每次调整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 2 年,最短不得少于
61 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
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
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
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
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
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
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