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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废水排放限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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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废水排放限值.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采煤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采煤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 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采煤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采煤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 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采煤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表2 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pH值除外)
现有生产线
新建(扩、改)生产线
1
pH值
6〜9
6〜9
2
总悬浮物
70
50
3
化学需氧
量(CODc)
r
70
50
4
石油类
10
5
5
总铁
7
6
6
总锰(1、
4
4
注(1)总锰限值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
选煤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选煤厂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 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应 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 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表 3 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pH值除外)
现有生产线
新(扩、改)建生产线
1
pH值
6〜9
6〜9
2
悬浮物
100
70
3
化学需氧
量(CODcr)
100
70
4
石油类
10
5
5
总铁
7
6
6
总锰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