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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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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7/7/23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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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独立建设或者与其他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利用空闲土地、闲置建筑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区域。
自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兼营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遵循科学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相适应的要求。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空闲土地、闲置建筑,土地管理者、使用者或者建筑物产权人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设置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地,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与业主协商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筑物业主或者市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配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机动车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征得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动车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停放车辆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场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需要实行收费管理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