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2]27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增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察和管理,现拟定《辽宁
(1)暂列金额:如计取该项花费,可参照赞同设计概
算中的预备费或依据工程实质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之内计取。
2)总承包服务费:如计取该项花费,可依据工程实
际,对要求总担当保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对要求总担当保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
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给资料的,可按供给资料价值的1%计取。
第十条经存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实时宣布,。
第十一条宣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含总价、分部工程
费、举措项目费、规费、其余项目费、税金以及相应的风险
花费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不得高出赞同的设计概算,如超
过赞同的设计概算,发包人应将其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调
整设计概算或降低设计标准和规模。不然,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部门将不予存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正确
性、完好性负责。严禁背叛设计文件和2008年《辽宁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增添或减少工程量。
第十四条发包人在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存案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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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控制价存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市、直管县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对,合格
后,由发包人供给予下书面资料报送存案: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存案申报表》
(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就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控制价指标解析;
(五)设计概算赞同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七)招标控制价中主要资料、设备价格本源及确立依
据;
(八)其余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招
标控制价存案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备
案资料的核实。招标控制价吻合相关规定的,在《辽宁省建设
工程招标控制价存案申报表》签署赞同存案建议;不吻合规
定的,一次性见告需增补的所有资料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依
照以下规定对报送的存案资料进行核实: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可否由拥有编制能
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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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就文件,可否有注册
造价工程师或相应专业的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
专用章,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可否齐全;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否吻合2008年《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