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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立法建议.doc

上传人:fyyouxi23 2022/8/20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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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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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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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立法建议
  王建胜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对限制国家权力难以对其侵权行为进展确定计算,而且一样的损害对不同受害人也不同,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进展评定。
  2、精神损害赔偿在人们心理上很难用确定价值来定位。精神损害属于一种无形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法律规定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的方法来救济,如果通过财产来量化就等同于精神商品化了,不否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违背。
  3、不能否认国家财力的有限性也是一个原因,由于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精神赔偿入法会导致大量的精神损害诉求难以计算,赔偿标准方面在实施中失去平衡,无疑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加,公民**意识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迫切解决的问题,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围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金钱除了具有交换商品的作用外,其对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也具有一定的抚慰作用。虽然相比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金钱不能“恢复原状〞,但是,仅仅通过传统观念中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抱歉等非财产性救济措施是缺乏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物化受害人的损害,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真正到达抚慰的目的。具体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表达在以下几点。
  1、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是宪法原则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制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制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制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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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赔偿法?应于现行民事立法相一致。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没有本质区别。传统立法没有把国家同一般的民事主体对等起来,更不应该将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置于优于公利的地位,国家侵权责任和承当责任的方式应与民事侵权责任、承当方式应实现统一,通俗地说,无论是民事还是国家侵权,只要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效的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规*其行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以另一种方式给它提供精神补救,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同时也可以要求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局部国家赔偿费用。客观上,这种经济制裁不但可以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勤政建立。
  4、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好地保护人权。“以人为本,权利在民〞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国家不对精神损害进展赔偿,就等同于与国家保障人权的法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