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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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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刘贵斌 原许昌 李涯滨 摘 要: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存在已久,但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最近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刚刚过去的次贷危机使监管当局和公众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享有、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后者如有权接受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知识的教育。
。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这项权利同样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享有对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批评。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金融市场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但在我国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权力机关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议事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
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最早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我国,较为明确地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文献最早出现于本世纪初,比发达国家晚了近40年。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决策层面的,是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云南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提出的,他建议“除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部门以避免多头监管导致的执法力减弱和执法漏洞外,还希望立法部门能细化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组成,充分保障作为特殊消费群体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后,2010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又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提案,建议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为一般金融消费者划定交易禁区。而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英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建立了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和制度。可见,我国权力机关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认识和议事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此,国家及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不断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在有关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条款,其立法宗旨多围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在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方面,有些地方出现明显冲突,甚至出现了许多监管及保护的“真空”地带,以至于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时不知以什么标准合适,严重影响着法规的权威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出台于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充分的1993年,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其适用性明显不强,这一点在各地消费者保护协会处理金融纠纷的实践中已经多有反映。





(三)监管当局没有设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
考虑到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的不完善,自然而然的就导致在相应机构上的欠缺。虽然,目前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投诉热线服务部”、上海银监局牵头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信访制度,但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争议解决机构。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监管机构中,至今也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金融监管部门只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进行监控,而对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四)行业自律组织忽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都建立有同业协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但三大金融同业协会都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查阅《银行业协会章程》,“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可见,金融业自律组织无一例外地把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象确定为越来越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而对金融机构的“衣食父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没有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