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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6月18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4〕241号核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机构设置 5
第四章股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18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18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董事会 33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8
第七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1
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 44
第一节监事 44
第二节外部监事 44
第三节监事会 45
第四节监事会决议 47
第五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48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内部审计 5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51
第一节通知 51
第二节公告 52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5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55
第十三章附则 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于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于2003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100000100296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英文名称:HUA XIA BANK CO., Limited.
第四条本行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本行住所邮政编码:100005。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玖亿零肆佰陆拾肆万叁仟五佰零玖元(¥8,904,643,509元)”。
第六条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股份总数为捌拾玖亿零肆佰陆拾肆万叁仟五佰零玖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
第十一条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
第十二条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