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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管理作业讲评二当你学习完教材第3、4、5、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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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管理作业讲评二当你学习完教材第3、4、5、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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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2004)浙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开发区明华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泽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诉讼代表人杨雅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绪公,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建利,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北斗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葛宏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四川老作坊酒厂(以下简称老作坊酒厂)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7月23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萧山五粮液法定代表人许跃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夏雨、冯泽周,上诉人宜宾五粮液委托代理人许跃、孔夏雨,上诉人老作坊酒厂委托代理人董绪公、何建利以及被上诉人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作坊”商标由乌鲁木齐大漠绍君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萧山五粮液因从乌鲁木齐大漠绍君酒业有限公司受让而于2003年3月7日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作坊”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因案外人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对该商标提出争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自1999年4月5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包装盒(2)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其专利证书图片中的该包装盒(2)为准。宜宾五粮液生产的老作坊白酒(38度浓香型)于2003年3月获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选的中国白酒典型风格金杯奖。老作坊酒厂成立于2001年7月9日,系一家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是合伙人杨雅雄、杨朝焜、杨朝辉三人,其制造、销售涉案的六个品种的老作坊白酒分别是500毫升无星级、500毫升一星级、500毫升二星级、500毫升三星级、500毫升五星级及250毫升三星级的老作坊白酒。昌盛公司是一家以经营保健品、酒类、饮料等批发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12月8日起销售老作坊酒厂生产的老作坊白酒中三个品种,分别是500毫升无星级、500毫升三星级和250毫升三星级的老作坊玉窖酒。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认为,老作坊酒厂生产、昌盛公司销售的上述白酒,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