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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刘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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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刘扬).ppt

上传人:allap 2017/7/26 文件大小:1.4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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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刘扬).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武器的概念
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
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
不得及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武器的概念
图片1
(一)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第一,暴力犯罪行为正在进行。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暴力犯罪行为包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所列举的15种行为。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
案例一:
某日,某市禁毒大队采取诱惑侦查对一毒贩进行抓捕。该毒贩要求在某环岛路边交易毒品,化装成买家的便衣警察携带购买300克***的6万元人民币与该毒贩在街边交易时,该毒贩突然接过钱要走,化装成买家的便衣警察和周围设伏的缉毒警察十分紧张,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下令追捕,有民警在追捕中向毒贩开枪但是没有击中,也没有伤及无辜。最后在毒贩跑出800米左右将其抓获。开枪是否合法?
案例二
(二)判明情况
判明情况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人作出的准确判断。
第一,要确认暴力犯罪行为。
第二,要确认犯罪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