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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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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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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5
编号:青政发〔2014〕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