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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版)-中国工会章程集合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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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版)-中国工会章程集合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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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版)-中国工会章程集合7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版):中国工会章程集合7篇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相近的几个行业,依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治理体制实行垂直治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承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争论和打算需要准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打算。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忙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治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状况,监视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承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状况进展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治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承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效劳机构,为爱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供应效劳。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需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便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进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别状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进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方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打算。
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状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