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第42号
2002年4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
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管理,规范操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有利于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
流动。各外汇分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内控制度,认真完成好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
证审核、登记工作。业务量大的分、支局要调整、充实人员。外汇局内各业务部门应注意协
作、配合。同时,要注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的工作
协调,在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通知》和我局要求的基础上,双方密切合作,进一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质量。
二、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
局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时,要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工作联系函。
三、 《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仅指:询证相关资本
金帐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批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是否由外汇局签发;相关纸质
进口报关单是否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应电子底帐相符、是否已凭以付汇。
四、 外汇局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根据本通知所附操作规程(见附
件一)要求,认真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回函,并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证明文件、回函复
印件及相关查询材料等存档备查。
(一) 如所询证事项核对无误,外汇局应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资外汇登记编号方法
为:外汇登记证编号两位顺序号,顺序号为该企业询证次数编号,如:企业第二次来询证,
顺序号应为02),并在回函(回函格式见附件二)中选择以下相应意见予以表述:
所询资本金帐户系由我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开立;
所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系由分(支)局/外汇管理部签发;
所询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查系统相符且未凭以付汇。
(二) 如发现询证事项与有关情况不符,外汇局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在回函(回
函格式见附件三)中选择以下相应意见予以表述:
1、 附送文件不完备(列明文件名称);
2、 附送文件核对不相符(列明文件名称、编号及不符点);
3、 附送文件重复使用(列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4、 非资本金帐户资金出资;
5、 资本金帐户开立未经批准;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已凭以付汇(列明报关单编号);
7、 未标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五、 外汇局要对来函和回函进行登记,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六、 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进行验资时,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无外汇指定银行和
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向进口核销部
门查询报关单内容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是否一致和是否已
凭以付汇、核销,进口核销部门应于两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