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CS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cute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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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04-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 4、5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8280-2000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
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主要为适应核能和辐射应用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外照射事故中所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分
型、分度诊断和处理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修订编制而成。
我国于 1980 年、1987 年、2000 年曾先后制定过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但自 2000 年
公布实施以来,在本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国内外早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认识,如重度以下骨髓型经积极有
效治疗后,可不出现极期宏观临床表现,提出了进入极期和恢复期的新的判断指标。并积累了大量治疗的
经验如造血生长因子的应用。此外,对肠型和脑型诊断标准另行规定。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当
前工作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军
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根耀、常世琴、毛秉智、王桂林、谭绍智、罗庆良。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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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照射、应急照射后受到大剂量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医疗照射以及核战争等情况
下受照后引起急性放射病者,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acute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是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外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