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国首例国税部门拒绝履行奖励职责行政诉讼案
案件情况
2000年5月29日,全国首例国税部门拒绝履行奖励职责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并以国税局“二连败”而告结束。
1999年8月19日,原告杨智全、曹玉信、田向荣3人,将一份起诉书交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8月20日,法院决定依法受理此案。
9月27日,被告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12月4日、8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关健民,原告田向荣委托的代理律师李景山,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李永波、律师王嘉本到庭参加了诉讼。
三原告均为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京农公司)干部。三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8年8月6日和1998年8月9日,3人以公开身份,先后两次书面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举报京农公司总经理等人在经营活动中偷税。1998年8月27日,3人通过电话向被告询问查处结果,被告当时称:“已查出289。63万元,其中有约23万元为所得税,滞纳金337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偷税行为依法定性,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要求被告依规定给予奖励。但是,至起诉时仍毫无结果。三原告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并受到了相当的损失,被告却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兑现奖励。为此,请求法院:
一、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稽查义务;
二、判决被告对查出的偷税款依法定性,对偷税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判决被告对三原告依法履行奖励义务,给付三原告应得奖金;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998年8月,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即按照举报信的内容正式立案进行检查。三原告举报京农公司存在11项违反税法的事实和线索,归纳为4方面问题,经查证其中三项不属实,不能认定构成偷税或违反税法规定。其中仅举报该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纳税款一项属实,被告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395151。22元,并罚款一倍的处罚。被告已经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其他事实与原告举报的事实和线索无联系。但是,三原告对该处罚提出新的事实,认为被告应当继续调查核实,再作处理决定。被告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入库后,可酌情给予奖励。因京农公司至今未能将税款入库,因而不能确定对原告的奖励数额。而且,该项奖励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才能颁发。因此,被告尚不能给予三原告奖励。三原告之一杨智全曾于1996年7月开始担任京农公司的财务主管,后又兼任主管会计,该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发生在杨智全任职期间,杨智全应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给予杨智全举报奖励。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三原告没有作出任何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所以不能构成行政诉讼。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