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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2006-12-2521:5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2006-12-2521:5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 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 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 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 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以串通、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 聘用无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