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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死海卷宗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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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死海卷宗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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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评“死海卷宗案”
卢海君摘要:“死海卷宗案”涉及的是一个含有推测因素的事实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事实并非由作者所创作,不应受版权保护,而应该属于公有领域。虽然作者对事实的推测花费了劳动和技巧,但法院一般认为有关客观事实的理论不具有可版权性。评“死海卷宗案”
卢海君摘要:“死海卷宗案”涉及的是一个含有推测因素的事实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事实并非由作者所创作,不应受版权保护,而应该属于公有领域。虽然作者对事实的推测花费了劳动和技巧,但法院一般认为有关客观事实的理论不具有可版权性。从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利益衡量、版权法的基本原理等角度出发,该案中以利沙?齐蒙所重建的历史文本不应当受版权保护。由该案进一步合理延伸,我们认为,不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有关客观事实的理论都不应当受版权保护。
关键词:事实作品;推测;公有领域;可版权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自“死海卷宗案”产生以来,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赞成该案判决的观点,也有反对的观点。该案的案情比较特殊,而且非常具有典型性。从宏观上讲,该案涉及版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从微观上讲,该案涉及有关历史文本的重建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鉴于该案的上述属性,有必要在版权客体论的宏观命题之下,对含有推测因素的事实作品的可版权性这一具体课题作一些探讨,希望可以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推演出有关含有推测因素的事实作品的可版权性分析。
一、“死海卷宗案”(DeadSeaScrolls)的基本案情
1947年,在死海附近的几个隐藏的洞穴里发现了许多以断片形式存在的卷宗(笔者称之为“死海卷宗”)。这些卷宗写在纸草和动物皮上,内容包含希伯来人圣经(theHebrewBible)大部分的最古老的版本中的一些和其它早期用几种古老语言写成的犹太文本(Judaictexts)。以色列圣经学者以利沙?齐蒙(ElishaQimron)对其中一个洞穴中的一封信的断片进行研究。这封信据说是犹太宗教领袖写给耶路撒冷犹太领袖的,以利沙?齐蒙企图将这封信进行合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他组合了来自洞穴中的信件的60%。这个被重建(recon-structed)的文本英文文本称之为“RulingsPertain-ingtotheTorah”,希伯来语文本称之为“MisgatMa’Asehha-Torah(MMT)”。他根据其语言学的专长、Halachah法(thelawofHalachah)和犹太社群的日常生活,推测出剩下的40%。两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版的有关该书信的重建文本,称之为汇编文本,简称CT[theCompiledText(CT)]。
1991年,美国人赫希尔?桑科斯(HershelShanks),《圣经考古学评论》(theBiblicalArchaeol-ogyReview)的编辑,他本人也是律师和考古学的狂热爱好者,在未经以利沙?齐蒙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了经重建的书信的实质性部分,即总共132行中的120行,而且没有适当的标注。以利沙?齐蒙在一个耶路撒冷地方法院起诉版权侵权,1993年获得胜诉。被告桑科斯和作为《圣经考古评论》编辑的两位学者上诉到以色列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2000年8月作出判决,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对此进一步论证,该判决在学界称之为DSS判决(theDSSDecision)。
二、“死海卷宗案”的争议焦点
“死海卷宗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者对事实的推测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历史文本本来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历史和文献保存的原因,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目前已经不为人类所确知,只有靠专业学者在辛勤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推测与判断。学者以利沙?齐蒙在自己辛苦研究的基础上,合成了历史文本的重建文本,该重建文本实际上是一种由推测或者说加上作者的推测因素所形成的事实作品。我们要清楚地探讨该重建文本的版权法地位,为此,要对事实作品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按照版权法的基本原理,版权法以保护作者的创作为己任,“事实”并非作者的创作,因此应当被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然而,有些作品同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谓事实性因素在这类作品中占据重要地位,事实性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类作品可版权性的获得。我们把这类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称之为事实作品(factualworks)。
事实作品的对立面是虚构作品。描述历史的文章、科学论文、旅游指南、电话号码簿等都是事实作品。不同于虚构作品,当涉及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等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时,事实作品呈现出更多和更难的问题。事实作品保护的难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转化为事实性的表达。
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事实和信息处于公有领域,供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利用,因此,事实本身是共同财产(commonproperty)。而事实作品中包含大量事实,因此,事实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