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doc

上传人:关羽 2022/9/9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
左海云瞿富强摘要: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谁来监管”问题的探讨存在较大的片面性,文章探讨了构建了由政府、监理机构和银行三方共同组成的监管主体,同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打破监管部门自身利益和职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
左海云瞿富强摘要: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谁来监管”问题的探讨存在较大的片面性,文章探讨了构建了由政府、监理机构和银行三方共同组成的监管主体,同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打破监管部门自身利益和职能上的隔绝,使之共同发挥监管的职责,实现政府、银行和监理单位的信息互馈、督办等功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信息平台;监管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6-0003-03
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因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甚至卷款潜逃而暴露出的诸如延期交房、“货不对板”、重复抵押骗贷、“烂尾楼”等侵害购房人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诚信现象,给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从而引发业内对预售资金管理制度的高度关注。如何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力度,保障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应具备的能力
目前,国内各地选择的监管主体有所不同,但主要是政府、银行、监理单位和担保公司。各地之所以存在不同的监管主体,并不是因地制宜而采取的不同策略,而是从根本上对于监管主体的选择标准认识不准确。但监管主体的选择标准本身就不应是单一的,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即监管主体既应当脱离实际的经济利益束缚而具有公正性、中立性与权威性,又应当实际置身于预售商品房的经济往来关系中,对被监管主体、预售情况与工程情况有比较细致地掌握;既通晓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又对工程专业技术有一定的了解,或者能够综合利用相关的资源;既不以监管收费作为营利性指标,又具有相当的责任能力,在由于监管造成损失的时候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监管主体主要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能力,但决不仅限于这三个方面:一是资金管理能力,二是建设工程管理能力、三是责任承担能力。
二、监管主体的选择
在以上论述中可以发现,单一的机构很难能同时具备预售资金监管的三个条件。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实践结果,得出由政府、监理单位和银行三方组成预售资金监管小组为最优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一)政府为监管主体
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范围,在这种局势下,如果仅选择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银行、监理单位和担保公司等)作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预售资金的合理使用。因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在确保自己的利益下才会对预售资金进行适当监管,并不能做到以公共利益为己任。而政府机构代表着国家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责,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实现市场经济民主为己任,没有自己单独的利益,政府可以从公共利益出发,集中社会资源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必要时可以使用公共权力进行强制,以确保公共福利的实现。因此,政府作为江苏省预售资金监管主体之一是最佳选择。
因此,政府作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是不可置疑的,但是仅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并不可行,因为预售资金监管是一项高难度、跨